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安排购物须签书面合同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行程中能不能安排购物成为《旅游法》发布后不少旅行团最纠结的事情。记者近日获悉,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旅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对于颇具歧义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通知》明确应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并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且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等前提下,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过,记者从本市多家旅行社了解到,由于禁止旅行社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目前高涨的春节出游价格仍维持现状,不会因此受影响而“降温”。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对此,旅游行业的理解并不一致。《旅游法》刚实施时,不少旅行社对于指定购物以及安排自费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少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中尽量避免购物场所以及自费项目,“一刀切”地完全放弃了购物,这也让不少游客感觉旅游有些缺憾。比如,出境游的过程中,不少游客由于不会外语,无法自行在境外购物。
此次,国家旅游局在《通知》中首次明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同时,国家旅游局具体解读“指定购物”。对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知》解释为: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对于何为“诱骗旅游者”,《通知》中则明确指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哪些属于“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知》明确: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对于“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通知》指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