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接社已赔付组团社还有责任吗
案由
刘女士于2014年5月13日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广西桂林阳朔的旅游团。后因在旅途中摔伤,将旅行社投诉至质监所。
刘女士诉称:5月16日晚她在当地一家景区观看印象刘三姐演出时,因道路湿滑,滑倒摔伤。当时景区派车辆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经检查,发现膝关节受伤,腰部压缩性骨折。当晚刘女士就和旅行社联系,告知自己的伤情。5月18日,地接社和景区分别派代表到酒店探望,并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刘女士问两家公司代表,能不能代表郑州的旅行社,得到不能代表的确定答复。因急于回郑州,刘女士与地接社和景区方面达成协议。现要求组团社承担应有的责任。
组团社辩称:游客是在景区滑倒摔伤,且当地已经对游客进行了赔付,游客也签字认可,故组团社没有责任。
质监所经过调查发现,游客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因地接社已经进行了赔付,故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没有支持游客的索赔诉求。
分析
我国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有“填平原则”或称之为“补偿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
结合本案,游客在景区滑倒摔伤,地接社和景区已经进行了赔付,游客的损失已经“填平”,故没有理由再向组团社索赔,获得“双份”。
另外,《旅游法》第七十一条也明文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本案中,游客可以选择向地接社索赔,也可以选择向组团社索赔。但如果地接社赔付后,再向组团社索赔,组团社就失去了向地接社“追偿”的权利。故本案中地接社和景区赔付后,组团社没有再赔付的义务。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