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发展应关注的问题
一、误区问题
误区之一:“是乡村就能发展乡村旅游”。一些地方发展乡村旅游不考虑客观实际,对投资开发项目不作科学论证和规划。投资项目没有成为财富反而变成了包袱。发展乡村旅游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乡村是否具有发展旅游的条件。发展乡村旅游要有交通条件、食宿条件、景观条件、参与条件、购物条件等,也就是常说的“食、住、行、游、购、娱”这六个要素。乡村旅游的发展一定要与交通基础建设、城镇化建设、村容村貌建设、民俗文化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进行。要根据客源市场的需求和旅游资源的整合优势来发展。乡村旅游的发展不能贪大求洋,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乡村旅游的生命力在于乡村旅游文化的特色,在于游客与景区服务的互动。
误区之二:“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发展”。发展乡村旅游的资金不能单一地依靠政府财政,一定要多元化筹措资金。个人资金、集体资金、资本市场资金应成为投资主体。在资源配置要由市场来决定的时期,乡村旅游市场是不是可以在所要投资的乡村形成和发育,是决定开发商是否进行投入的根本依据。资本市场的资金和个人资金的投入是要有回报的。财政资金可不可以投旅游项目?可以。但是,应该是引导性、支持性的投入,只能是少量的资金投入。从银行贷款投入乡村旅游项目因回报周期长、回报率较低,银行对乡村旅游项目的贷款一定要进行投资风险分析,不能为领导的形象工程买单。二、土地使用政策问题
(1)在农用地上建起的旅游业用房没有房产证问题。在发展农业观光旅游业时,在原有的农业用地上修路建房是必然的。因在农用地上建房没有土地证、房产证,建成的房子是无产权证的房子,不能用于银行的抵押贷款,影响了个人、合作社、企业的融资。由于资金的短缺,农业观光园、生态农庄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旅游业用地地价问题。一些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乡村旅游企业,在土地供应价格上存在按哪类土地价格定价问题。现在一般按商业用地定价,也有的按工业用地定价。从事乡村旅游的人士认为:国家应规定旅游业用地的价格。如不好规定,是不是不要按商业用地价格来定旅游用地价格,最好是按工业用地价格来确定旅游用地价格。
(3)旅游用地使用年限问题。旅游土地使用年限最好按70年来定,这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4)规范使用农业供销合作社所属土地问题。在一些乡村,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划拨给供销合作社系统一定数量的用于培育良种的土地和用于建设生猪养殖基地的土地。目前有些地区的供销合作社的土地已不再用来培育良种和培育仔猪了,在这类土地上办了休闲农庄或现代农业观光园。在土地上建造接待食宿用房,这些房子没有产权证。在财务核算上不规范。这类土地的使用政策也应该尽快明确。供销合作社的土地属性应明确,在原第一产业用地上发展第三产业的土地政策应作规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大家确信这个规定一定会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操作。
三、规划设计和项目可行性论证问题
为乡村旅游做规划的机构少、经验少、水平不高。农民作为个人投资,也不愿在规划上多投入。因此,有些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建设布局不够合理,特色特点不突出。应鼓励规划设计单位深入乡村,为美丽乡村发展、乡村旅游发展做出一流水准的规划和设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用一定财力支持重点乡村旅游目的地的规划设计和项目论证工作。
四、环境整治问题
乡村旅游市场发育比较早的一些地区,地方政府投入了一定财力物力和人力对旅游景区景点的旅游环境进行了整治。但是有些地方环境脏乱差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治,影响了游客的心情,缩短了停留时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卫生标准意识的提高,乡村旅游公共卫生环境将会逐步得到彻底改善,应逐步有计划地解决乡村旅游道路最后一里地的硬化问题、厕所问题、做饭燃料问题、垃圾处理问题。一些环境公共卫生好的景区景点的经验做法是:将环境治理列入旅游发展规划,多方筹措资金逐年逐步改善,建立专业保洁队伍,建立卫生保洁长效机制。这一长效机制的建立是以乡镇财政有稳定的收入做支持的。
五、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问题
乡村旅游发展比较早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旅游行政部门把旅游专业人才培养和旅游专业技能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通过开展房间管理与服务技能、餐饮卫生标准、主食和菜品制作技能、旅游网页制作技术等项培训,提高了乡村旅游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但是还有相当多的地区没对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过法规、旅游接待与服务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中同样存在重视项目硬件建设,轻视和不重视软件建设的问题。缺少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也是一个问题。建议国家或各省旅游局发起旅游院校师生牵手乡村旅游合作的活动,既做为旅游院校师生智力帮扶的社会公益活动,又做为了解乡村旅游的社会实践。
六、餐饮住宿卫生标准问题
目前,乡村旅游目的地从事住宿、餐饮接待的农民被称为旅游专业接待户,并挂有“农家乐”的牌子。但是,一些地方至今没有“农家乐”的餐饮卫生标准和客房配置清洁卫生标准。建议旅游部门制定“农家乐”的食宿卫生标准,以保证游客的食宿安全。
七、财务管理和税收问题
目前,“农家乐”的经营户,基本没有设立财务制度。建议“农家乐”经审查批准可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为旅游微型企业。建立个人微型企业诚信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免征或者象征性少征微型旅游企业的税收,以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支持乡村旅游业、乡村旅游微型企业的发展,同时又使微、小型企业建立国家意识、社会责任。
八、项目资金筹措和股比构成问题
乡村旅游发展资金应多方筹集。政府资金、资本市场资金、大型企业资金、集体资金和个人资金,都可以进入乡村旅游市场。目前的投资模式一般是:投资方与政府签订协议,政府确定土地价格,投资开发商支付征地拆迁资金,政府负责拆迁和土地整理,政府收到开发商的资金后再向农民支付。农民在得到一次性支付的现金后迁走,与原耕作的土地没有了任何关系。在走访中,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的同志提出:为了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可以以土地评估价入股开发项目,农民不参与管理,只按股分红,享受股东分红权。乡村旅游目的地所在地政府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农民的这一合理诉求,考虑原住民的长远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