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旅游法》对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的规制

返回列表2013年12月09 16:13:50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报2013-12-9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该应当如何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采取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呢?接下来,我们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提供合格供应商义务

 《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旅行社负有谨慎选择履行辅助人义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而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把握《旅游法》关于提供合格供应商的相关规定,应关注以下四个问题:

 1.合格的界定。何为“合格”?按照人大法工委和国家旅游局联合起草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意见,合格主要指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有许可和营业执照等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按照市场通常判断来确定。如组团社选择的地接社需具有旅游经营许可证,旅游汽车应符合旅游包车营运资质,安全检验合格。另外,《旅游法》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故旅行社在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时,还应注意关注国家是否对经营者实施资质管理,经营者是否取得许可证件等。

 2.因《旅游法》明确规定了组团社应对其选择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合法资质这一最低要求之外,“合格供应商”对于组团社而言,还意味着需具备与接待旅游团队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组团社应对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进行安全评估,考察其是否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赔付制度及赔付能力、有无满足团队接待需要的履行能力和地接资源掌控能力。

 3.选择不合格供应商的责任。选择合格供应商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旅行社将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旅行社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向旅游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选择不合格供应商的民事责任是否属于旅责险保险责任问题。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规定,因旅行社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赔偿,属于除外责任范畴,但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除外。旅行社选择不合格供应商属于违法行为,这是没有争议的,因此,旅行社未选择合格供应商时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未选择合格供应商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这里除外条款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在保险理赔中容易引起争议。

 邯郸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一行8人到山西多地旅游,返程途中因旅游巴士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8名游客不同程度受伤。旅游巴士无营运资质,在办理预付时,保险公司提出旅行社明知车辆无营运资质仍继续租赁,不符合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违反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不符合预付条件。该案中核心问题在于车辆无运营资质行为与旅游者受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要区分国家设立资质本身,是基于安全考虑还是基于管理的需要,如果与安全有关,则车辆无资质且由于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则不属于旅责险理赔范围;如果车辆的运营资质仅仅与管理有关,且事故的发生与车辆的安全性能无关,则属于旅责险理赔范围。

 (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义务《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旅行社在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情形下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相关费用,旅行社与旅游者是分担。在一般民事法律中,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是自担损失,分担损失是《旅游法》所特有,与旅游特点有关。该条对于旅游行业影响也不会太大,因为以往实践中此类情况相关费用都是由旅行社承担,一般都不向旅游者追偿了。现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旅行社有权就旅游者应承担份额向其追偿,反而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旅游法》出台之前,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分担采取安全措施支付的费用没有规定,因此也不属于旅责险赔付范围。《旅游法》实施后,应当将其纳入责任范围。实践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无责救助费用,已纳入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责任范围。旅行社在这两种情形下采取的安全措施,具有相似性。旅行社对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采取安全措施,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履行其对旅游者的保护义务;旅行社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时采取救助,是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履行其对旅游者的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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